11月26日,省发改委印发通知,放开全部燃煤发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上下浮动幅度在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0.3320元/千瓦时基础上,原则上均不超过20%。
通知明确提出,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主要通过水电、资源综合利用、天然气、瓦斯发电、风电、光伏等保量保价优先发电电量予以平衡保障。
取消工商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中,省电力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水电自供企业供电营业区范围内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分别由地电公司、水电自供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规范趸售电价管理。自2021年12月1日起,地方电网、水电自供区除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电量继续执行现行趸售电价政策外,工商业电量不再执行趸售电价。
省发改委将密切跟踪电力市场和价格变化,适时评估市场交易价格和代理购电价格波动风险,及时做好风险预警防控,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同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力市场运行和代理购电服务监管,及时查处电力市场和代理购电行为不规范、信息公开不透明、电费结算不及时,以及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王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