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煤矿水害防治工作。
通知指出,近年来,我省煤矿水害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原因是: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理念树的不牢,安全生产责任链条拧的不紧,水害风险隐患管控治理不到位,存在“不明、不探、不放、不撤”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强调,要强化煤矿水害事故可防可控理念。各级应急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零透水”“零事故”“零死亡”为目标,自觉从理念植入、责任落实、双防到位、治理有效、监管有力等多方面、多层次、全方位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通知明确,要强化煤矿水害防治责任落实。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和落实煤矿水害防治安全责任制。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煤矿水害防治各项规定落实到位。煤矿总工程师是水害防治技术总负责人,必须落实相应责任。
要强化煤矿水害风险识别研判管控。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矿井水害风险识别研判,同时要加强重大隐患的动态排查、整治,力争把水害重大风险隐患发现和处置于萌芽状态。
要强化煤矿水害治理措施落到实处。2021年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年,煤矿企业要针对存在的重大水害风险隐患,特别是针对老空、采空积水风险,加强水害治理超前性谋划,在生产建设中首先要考虑重大水害风险的制约因素,而后综合施策、系统管控。要针对反复发生、反复出现的因“不明、不探、不放、不撤”而造成的老空水害事故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老空水探查疏放工程。严禁以物探成果替代钻探施工,严禁虚假探查和安全评价,严禁未查明水害隐患情况、未准确划定“三区三线”、未实施钻探或钻探不到位、未疏干放净采区积水而组织采掘作业,严禁遇有突(透、溃)水征兆而不紧急撤人。(王蕾)